简易注销是一种相对简便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以下是其流程简介:
前期准备
- 确定是否符合简易注销条件 :包括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市场主体(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等,同时不属于存在未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债权债务,或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的市场主体。
- 召开股东会议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会议,获得股东的决议,决定是否注销公司。
- 准备材料 :如注销申请书、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公章、全体投资人身份证明、全体投资人承诺书等。
办理简易注销手续
- 登录公示系统进行公告 :符合适用条件的企业登录注销 “一网” 服务平台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公示期为 20 日。
- 税务处理 :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注销条件,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者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含*)、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且没有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的纳税人,免予到税务部门办理清税证明,可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
- 提交申请材料 :公示期届满后,在公示期内无异议的,企业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 20 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企业需向登记机关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营业执照正副本等材料。
- 注销登记 :登记机关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若符合要求,则予以核准简易注销登记,发放注销证明。
后续事务处理
- 银行账户注销 :持相关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银行账户注销手续。
- 注销公章 :携带公司所有印章以及工商注销书到刻章店进行所有章注销。
其他事项
- 建立简易注销登记容错机制 :若市场主体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存在 “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注销登记的” 等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无需撤销简易注销公示,待异常状态消失后可再次依程序公示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 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 :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两证整合” 改革实施后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通过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承诺书,也无需公示。个体工商户在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后,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 1 个工作日内将个体工商户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通过省级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政务信息平台、部门间的数据接口推送给同级税务等部门,税务等部门于 10 天内反馈是否同意简易注销。对于税务等部门无异议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简易注销登记。